網民留言:
公司有員工2020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2月發放,已經按照綜合所得申報個稅,2022年匯算清繳發現單獨計稅會更好,但是個人APP上無法選擇,是否可以通過單位找主管稅務所進行更正?我們理解全年一次性獎金既然有選擇,是國家的一項惠民政策,應該是雙向都可以變更。主管稅務所會不會拒絕變更?我們去辦理是否有更明確的依據?
稅務局答復: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4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解讀)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年度匯算的范圍和內容,僅指此次個人所得稅改革納入綜合所得范圍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同時,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的收入,也不在年度匯算范圍內,如選擇單獨計稅的全年一次性獎金,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等等。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納稅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是單獨計算納稅的,年度匯算時也可選擇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以上答復僅供參考,如有其他疑問請聯系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