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留言:
稅務登記與工商注冊于21年4月前注銷(稅務清稅證明及工商注銷證明均已取得),現當地稅務說合伙企業核定征收計征依據不對,需要補稅;
請問這種已注銷企業與個人還有納稅義務嗎?
稅務局回復:
您好:您在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發布<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8號)規定:
……
(十)企業在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
(十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注銷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十二)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具體情況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