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廣告宣傳也要講導向”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廣告也要有正確的政治導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規范商業廣告行為,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全區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或者是參與商業廣告活動的其他相關單位(個人),在商業廣告策劃、設計、制作、經營、代理、發布過程中,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自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自覺遵守下列行政提示,杜絕相關違法違規情形。
一、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二、不得設計、制作、發布涉及政治敏感性問題或者具有社會不良影響的廣告及商業營銷宣傳。
三、不得利用或者變相利用黨的二十大及其相關決議決定、宣傳報道、領導人講話等進行商業廣告宣傳。如“為慶祝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本店進行……優惠活動/憑黨員證參與......優惠活動”等。不得發布違反黨和國家大政方針、重大決策的廣告,如“校外培訓廣告”。
四、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五、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形象進行商業廣告宣傳。不得含有宣稱“特供”“專供”國家機關或變相宣稱“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給領導干部送禮”等違法違規用語。
六、不得涉及敏感問題、宣揚錯誤政治理念、影響政治安全。不得宣揚恐怖主義、民族分裂主義、宗教極端思想,不得含有民族歧視、種族歧視、宗教歧視、性別歧視、地域歧視、職業歧視等內容。不得有不規范使用地圖等損害國家主權和國家尊嚴的行為。
七、不得含有挑戰公序良俗、傷害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感情的內容。不得含有各類賣慘、炫富、歪曲歷史、惡搞經典、惡搞英雄先烈等不良宣傳內容。
八、不得含有煽動過度消費、宣揚奢侈浪費等違背勤儉節約傳統美德的內容。
九、不得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內容制造噱頭、吸引群眾眼球。
十、不得含有淫穢、色情、暴力、賭博、迷信以及各類含有“軟色情”內容。
十一、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假借疫情防控等名義對推銷的商品、服務作虛假廣告宣傳。
十二、不得借體育盛會違法違規發布商業廣告。不得擅自使用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開展商業廣告宣傳。不得擅自使用國家隊及其運動員、教練員等形象名義報道、體育明星訓練生活等新聞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十三、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十四、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十五、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化妝品、美容等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
十六、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得對商品或者服務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不得以歧義性語言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不得將特定條件下形成的結論作為普遍性結論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宣傳。
涉及優惠內容的廣告,應當明示所優惠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十七、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廣告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薦、證明。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十八、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十九、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沒有關閉標志或者需要倒計時結束才能關閉;
(二)關閉標志虛假、不可清晰辨識或定位;
(三)實現單個廣告的關閉,須經兩次以上點擊;
(四)在瀏覽同一頁面過程中,關閉后繼續彈出廣告;
(五)其他影響一鍵關閉的行為。
二十、互聯網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審核查驗并登記廣告主的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主體身份信息,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
二十一、西藏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廣告監管,對不落實廣告審查責任,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違法廣告及其他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