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給大家梳理出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五問五答”,請大家關注!
問題一:
我單位是拉薩市一家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過程中,為保障市民生活物資供應,穩定市場物價,按照政府部署向市場投放了大量儲備糧食,請問此類業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你單位屬于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購銷企業,你單位銷售的儲備糧食,可以按規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稅優惠。
問題二:
我們是一家旅行社,如果2022年發生虧損,虧損結轉年限能延長到8年扣除嗎?
你旅行社2022年發生的虧損,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不能延長到8年進行彌補。
2020年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印發了《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及《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號)等文件,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較大的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游、電影等5個行業,2020年度的虧損結轉年限由稅法規定的5年延長到8年。
2021年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號),將8號、25號兩個公告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底,但8號、25號公告明確的是上述5個行業“2020年度”虧損的結轉年限。
綜上,上述5個行業2020年度的虧損可以在2020-2028年期間結轉彌補,2022年度的虧損只能按現行稅法規定的期限結轉扣除。
問題三:
在網上購買了一批消毒液,但是拿不到增值稅發票,這種情況還能以什么作為憑證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問題四:
疫情對我們航空和運輸業企業沖擊很大,請問航空和運輸業企業分支機構能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鐵路交通運輸企業分支機構暫停預繳增值稅。2022年已繳納的的增值稅給予退還。
問題五:
我單位是一家餐飲企業,受疫情影響,部分預定的酒席被退訂,已經采購的食材無法售出并已經變質,請問能否作為損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食材屬于餐飲企業的存貨,發生變質的情況,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并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企業發生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