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為大家梳理了咨詢量較多的增值稅留抵退稅“6問6答”,請大家關注哦!
1.我公司2021年1月成立,2022年1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至今還不到1年,近期我們想申請享受新出臺的批發零售業等行業留抵退稅政策,請問在計算相關行業銷售額占比時,要將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納入計算嗎?
答: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以下簡稱“14號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全額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以下簡稱“21號公告”)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上述銷售額比重根據納稅人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計算確定。申請退稅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但滿3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計算確定。
按照上述規定,你公司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的經營期雖不滿12個月,但總經營期已超過12個月。因此,在判斷你公司是否符合制造業等行業條件時,應將申請退稅前連續12個月的增值稅銷售額(包含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一并計算。
2.我公司經營多種業務,日常經營中有一部分未開票收入,請問在判斷是否符合財稅2022年14號公告和21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條件時,這部分未開票收入是否參與計算增值稅銷售額比例呢?
答:按照14號公告和21號公告規定,所稱制造業、批發零售業等行業企業,是指從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批發和零售業”“農、林、牧、漁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教育”“衛生和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和娛樂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上述規定的增值稅銷售額,包括開具發票銷售額和未開具發票銷售額。因此,你公司在計算上述增值稅銷售額占比時,開具發票銷售額和未開具發票銷售額均應帶入計算。
3.14號公告規定的一次性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或即征即退,是否只能申請一次?
答:按照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上述規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繳回,是指納稅人在2022年10月31日前繳回相關退稅款的次數為一次。
4.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
答:按照14公告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5.納稅人既適用免抵退稅又適用留抵退稅,申請退稅順序有先后嗎?
答:按照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符合本公告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即符合留抵退稅優惠政策又符合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優惠政策,請問可以疊加享受嗎?
答:不可以。按照14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