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給大家專門梳理出咨詢量較大的疫情防控捐贈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保險公司直接捐贈給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醫療傷害保險,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納稅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征收增值稅。保險公司向承擔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員無償提供保險服務,可以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有關規定,對保險公司直接捐贈給疫情防控工作人員的醫療傷害保險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問題二:
個人購買并捐贈的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按照什么金額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金額,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捐贈貨幣性資產的,按照實際捐贈金額確定;
(二)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
(三)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口罩防護服等醫療物資屬于非貨幣性資產,應按照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享受稅前扣除政策。同時,根據公益捐贈的有關制度要求,接受物資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相應的辦法確認捐贈物資的市場價格。如,在個人購買物資的時間與實際捐贈的時間很接近的情況下,公益性社會組織會按照購買價格確定物資市場價格。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市場價格會取得捐贈者的確認。因此,捐贈者可以按照與公益性社會組織確認的物資市場價格確定捐贈額。
問題三:
個人進行公益性捐贈,請問捐贈票據留存時限是多長呢?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問題四:
疫情期間,企業通過市民政廳給社區疫情防控工作站捐贈的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資,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法規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問題五:
企業在2022年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疫情防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包括扶貧捐贈支出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在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年度扣除限額時,符合上述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內。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將(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