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統一法定減除費用5000元的基礎上,可以限額扣除西藏個人所得稅免稅收入。
具體扣除限額為:一二類4000元、三類4400元、四類4800元。
超過標準的,按4000/4400/4800元填寫;未超過標準的,據實填寫。?
參考文件:藏政發【2011】70號、藏政發【2018】38號文件。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
文 號 | 藏政發〔2011〕70號 |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進一步規范我區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實現稅負公平,現就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
(一)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
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職工在扣除3,500元費用后,仍可繼續扣除按照國家和西藏規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貼、固定工資、浮動工資及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由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等免稅項目。
(二)企業及未按國家統一標準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一律按扣除限額扣除。具體扣除限額為: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按照上述限額標準扣除后,仍可扣除個人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全國統一規定的免稅項目。
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一)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的月費用扣除標準和其他生活補貼提高為: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二)實行定期定額管理的個體工商戶,每月免稅扣除額(包括工資及生活等因素)提高為:一、二類地區7,500元,三類地區7,900元,四類地區8,300元。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不論是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還是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稅,其費用扣除一律按限額標準扣除,即:一、二類地區為7,500元,三類地區為7,900元,四類地區為8,300元。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提高為:每次收入不超過17,500元的,減除費用3,500元;17,5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
五、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六、具體征管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制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
文 號 | 藏政發〔2018〕38號 |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進一步明確我區個人所得稅政策,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經十一屆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對西藏貫徹個人所得稅法通知如下:
一、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2011〕70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中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第一條第二款中所含的法定費用扣除標準,第二條和第三條中所含的全國統一費用扣除標準,均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5,000元。
二、公務交通和通訊補貼扣除標準
個人取得的交通、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限額扣除標準如下:公務交通補貼每人每月4,000元,公務通訊補貼每人每月1,000元。
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在上述限額標準之內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按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政策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藏政發〔2011〕70號)文件中第四條于2018年12月31日廢止,其他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負責解釋。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