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小編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熱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
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價值500萬元以下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嗎?
西藏稅務: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規定,該項文件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