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小編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
我們企業于2022年11月購入了一批貨物,當時沒有取得發票,目前在做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請問如何處理?
西藏稅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如果您企業的支出確認是真實且實際已發生的,應當在企業2022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銷售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果您的企業在規定的期限沒有能夠補開或者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并且,沒有能夠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不得在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納稅人:
我公司在辦理202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產生了一筆退稅,請問這筆退稅可以抵繳202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嗎?
西藏稅務:
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超過匯算清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應及時申請退稅,準備相關資料按需要配合提供,主管稅務機關將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稅,不在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