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小編在給大家解答“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今日咨詢量較大的熱點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納稅人:
我公司是按季度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發布之前,自行開具了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和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已交給客戶,請問這部分發票的銷售額,如何申報增值稅?
西藏稅務: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二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如果您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享受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前已開具的免稅增值稅普通發票或者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需追回,在申報納稅時減按1%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第五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發布后,納稅人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