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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3年5月為客戶開具發票時按照習慣開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如實際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請問我能夠享受免稅優惠政策嗎?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您的月銷售額如未超過10萬元,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進行免稅申報,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文章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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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發票類)第四十五期
為了充分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為大家梳理了咨詢量較大的發票類熱點問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企業取得發票上的發票專用章沒加蓋清楚,又重新加蓋了一個,請問該發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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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電子發票類)第三十六期
為了更好發揮稅收支持疫情防控職能工作,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今日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給大家專門梳理出咨詢量較大的電子發票“5問5答”,請大家關注哦! 問題一: 我們是2022年7月設立登記的企業,之前一直沒有領用過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現在可以領用嗎?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一條規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